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士学位授予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措施(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治理。
第三条 我校普通本科结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康健,学习结果优良,并切合本细则划定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事情应做到坚持尺度,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凡切合第三条的普通本科结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到达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术;
2、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事情和研究事情的开端能力;
3、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全部及格,取得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且必修課和限定選修課平均學分績點達到1.5及以上;
4、完成各實踐環節的學習,成績及格,畢業設計(論文)及格。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違反國家执法、法規,受到刑事處罰者。
2、畢業時未能獲得畢業證書者。
3、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未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取得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及格證書或達到425分(暫定))者;英語專業學生未通過專業英語四級考試者(通過第二外語四級考試者除外);藝術類、體育及藝術特長生未通過湖北省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者;非英語語種按以上要求參照執行。(在外校參加外語考試的成績和所取得的及格證書學校不予認可)。
4、在校期間因考試舞弊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
第七条 凡可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且到达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条件,即修满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划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不少于1.5者,可授予相应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 普通本科结业生学士学位评定于每届本科生结业前进行。按学校划定的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审核,提出各专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质料,报教務處;教務處审核后,汇总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九条 对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委托我校授予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须经省学位办同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如果经研究同意在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将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划定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本科结业生进行审核,由教務處将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事后,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表普通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卖力解释。
武漢科技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