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方便我校07級學生戶口的遷移,加強學生戶口治理,更好的服務學生,現結合公安機關的要求,對新生戶口的遷移作如下規定:
1、考取我校的學生,根據公安部便民措施規定,入學時可以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本市城郊生源不遷移戶口)。我校收戶口遷移證的截止日期是10月10日,如學院出現漏交、漏報責任自負(大一新生進入大二後不能轉戶口)。
各學院在具體辦理時應特別注意審核相關證件的一致性。
a、姓名的審核。即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上姓名是否一致(曾用名不能作正名用,否則不能入戶)。並提示學生在校期間不能更改年齡、姓名;
b、公民身份證編號的審核。即戶口遷移證與居民身份證編號須一致。
2、審核無誤後,在收取時如發現遷移證上缺少齊縫章,戶口性質章應退回補齊;手寫遷移證應是黑或藍黑墨水填寫,且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及身份證編號五項不允許塗改,其余附項塗改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同時將轉戶口學生的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用訂書機裝訂在一起。
用鉛筆在戶口遷移證遷往地址後寫上學院專業班級及身高。